鄂尔多斯市招商优惠政策汇编 目录
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意见》...........(鄂府发〔2016〕 15号)
2.《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开发区(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经信发〔2013〕55号)
3.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实施方案
4.鄂尔多斯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的意见
6.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4〕 48号)
7.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物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鄂空港管发〔2017〕 12号)
8.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鄂空港管发〔2017〕 14号)
9.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信息技术暨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鄂空港管发〔2017〕 15号)
10.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鄂空港管发〔2017〕 13号)
11.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文化创意会展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鄂空港管发〔2017〕 16号)
12.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7〕 173号)
13.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16〕 16号)
14·鄂尔多斯市出台关于支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5·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的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鄂府发〔2016〕157号 (摘要)
二、加大文化旅游营销力度。
鼓励旅行社大力开拓客源市场,积极组织市外游客到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市外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按游客在我市住一晚每人30元、住二晚每人每晚50元、住三晚及以上每人每晚70元的标准奖励组织方。鼓励旅游企业开展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其中,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国内航线每班次补贴5万元,国际航线每班次补贴10万元;通过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300人(含)以上,每列补贴3万元。申请补贴的组织方需同时提供包机(专列)合同和旅游合同。
三、加强文化旅游宣传推广。
鼓励市内文化旅游企业自主开展宣传推广工作,凡在省级(含)以上媒体、重点客源地城市进行旅游形象宣传和广告发布以及参加国家级的境内外知名文化旅游展销会,根据企业申报,适当给予资金补贴。
四、鼓励开展重点创建工作。
以创建促提升,对列入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国家和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创建活动的旗区以及列入创建自治区品牌旅游景区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五、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创新创意发展。
鼓励支持开发“商养学闲情奇”等文化旅游新产品、新业态项目。对自驾车露营地、帐篷营地、低空旅游、旅居度假养老、健康养生、旅游特色购物店、旅游商品研发等项目,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程序,择优补贴项目。鼓励支持本土旅游企业挂牌上市,鼓励以鄂尔多斯市为背景或主题的影视文艺作品创作。
六、支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奖励和补贴旅游公交、旅游厕所、旅游标识标牌建设。对重点旅游企业的基础设施改造、提档升级等给予奖励。凡新评定为5A级旅游景区,新被国家旅游局和有关部委联合批准命名的国家级旅游品牌,新被自治区旅游局和有关厅局联合批准命名的自治区级旅游品牌,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饭店,新引进国际、国内精品度假酒店品牌,新引进和建设国内知名经济型连锁酒店、主题酒店的企业和新评定为市3A级以上旅行社,给予适当奖励。
九、加大对小微文化旅游企业的扶持力度。
将市直国有文化资产剥离出来,并把可用于经营的资产转为国有经营性资产,为文化旅游企业提供担保、投资、经营等服务。
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园区”的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给予房租、水电供暖、物业等费用减免或补贴。
制定项目补贴和定向资助等措施,鼓励本地小微文化企业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小微文化企业及小微文化企业份额达到30%的联合体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投标产品和服务,可在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规定范围内按较高标准执行。
未来三年内,对小微文化企业征缴的税收,属于地方的部分全部纳入文化旅游产业扶持资金,以项目扶持方式返还企业;向企业征收的一切费用,属于地方的部分全部先征后返。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支持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七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15〕103号)同时废止。
鄂尔多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支持经济开发区(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摘要)
鄂经信发〔2013〕55号
一、扩大园区经济管理权限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比照旗区经信局享有同等的经济管理权限,园区所辖范围内的经济运行、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基础设施等经济管理事项可直接通过经济开发区(园区)上报市经信委。同时,确需旗区政府协调和掌握的工业经济事项,应抄送当地经信局。经济开发区(园区)外的工业经济管理事项仍由旗区经信局负责报送。
二、下放园区项目审批权限
(一)工业项目审批: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等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1〕128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除国务院及有相关部委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由盟市、旗县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一般性工业项目由经济开发区(园区)审批备案,并按季度将园区项目备案情况上报所旗区经信局、市经信委。对于暂时因项目审批机构不健全的经济开发区(园区),由所在旗区经信局上报市经信委办理。
(二)工业项目申报:对于需要转报自治区的工业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园区)上报企业项目相关材料手续齐全,且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原则上市经信委将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转报自治区经信委。
(三)项目节能评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济开发区(园区)辖区内的项目节能评估表或报告,可由经济开发区(园区)直接向市经信委上报。
1、对于综合能耗在3000吨标煤一下的项目,企业填写节能评估审查表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于综合能耗在3000吨标煤以上30000吨标煤以下的项目,企业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由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批意见,同时抄报自治区经信委;
3、对于综合能耗在30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企业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市经信委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报自治区经信委文件;
4、对于市内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市经信委可出具或协调自治区经信委出具开展节能评估前期工作的函,节能评估报告审批需在两个月内补报完成;
三、加大园区服务力度
(一)加大园区经济运行服务。针对18个经济开发区(园区)尤其是重点培育的“双百亿工程”园区反馈的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在市经信委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在条件成熟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市经信委将及时加以解决;对于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或需自治区解决的事项,市经信委将积极协助园区向自治区反映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二)协助园区争取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市经信委将根据各经济开发区(园区)上报的年内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项目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排序,并积极协调自治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和所需资金,着重协助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使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求。
(三)协助园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市经信委及驻长三角、珠三角招商办事处将加强与经济开发区(园区)沟通与对接,建立长效互动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协助园区按照产业定位、产业延伸、产业升级需求和发展方向,对接先进地区产业项目转移,力争引进更多的大项目、好项目落户园区。
(四)加大园区项目服务力度。市经信委将加大对园区重点工业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融资、进度的协调服务力度,对园区反馈的项目审批、用地、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指标限制问题,积极协助园区协调自治区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为项目开复工创造条件。
鄂尔多斯市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实施方案
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下称“两化”)融合,是顺应全球信息化发展趋势、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数字鄂尔多斯建设,全面推动信息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广泛应用,全市信息化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为“十二五”时期推进我市“两化”深度融合奠定了牢固基础。但是,全市“两化”融合仍旧处在起步、探索阶段,面临诸多问题和障碍。一是推进“两化”融合思想认识水平有待提高,发展环境和氛围有待完善;二是全市居民信息化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亟需大力推进信息化宣传推广、各层次信息化教育工作;三是信息技术服务能力不足,信息化服务企业匮乏;四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目标不清晰,缺乏指导;五是推进体系有待完善,缺乏相关政策、组织制度安排等。为加快推进全市“两化”融合工作,促进产业机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两化”融合战略为契机,主动适应鄂尔多斯产业转型升级和“数字鄂尔多斯”建设要求。以提升企业生产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为宗旨,按照“强化意识、凸显特色、紧抓示范、平台推广”的总体思路,通过完善政策体系和组织机制建设,大力提高全民信息化素质。切实推进煤炭、化工、装备等特色行业信息化应用,促进企业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形成“两化”融合发展支撑环境明显改善、信息技术与工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信息产业与传统产业互促发展的良好格局,加快产业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类推进。加强全市“两化”融合工作统筹力度,进一步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形成指导全局的工作机制和推进方案。围绕优势产业,根据行业、企业特点,科学推进信息化在工业各领域、企业中的融合发展,形成各有侧重的推进格局。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征和发展阶段,分区域、分行业实施一批“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设定一批“两化”融合示范企业,集中力量和资源优先在特色行业与骨干企业内取得突破,形成示范推广效应,带动全市“两化”融合快速发展。
——政府推动,企业主导。结合各旗区、各行业重点工作,加大资金支持、平台搭建、人才培训等政策扶持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主导作用,激发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产业能力的积极性,促进产学研用结合。
——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加大全市“两化”融合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对“两化”融合的认知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以产业园区为载体、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加强人才培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两化”融合推进营造良好环境。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市“两化”融合综合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形成政策完备、机制到位、分工明确的“两化”融合工作推进格局。煤炭、化工、汽车与装备制造等特色行业生产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大中型企业管理信息化应用在各行业全面展开,工业园区信息化应用框架基本形成。信息技术深入渗透节能减排和生产安全管理领域。“两化”融合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力争“两化”融合指数达到751,成为西部“两化”融合标杆城市。
具体目标:
——特色行业生产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信息技术在煤炭领域应用持续深化,打造一批以物联网技术为基础的数字矿山。煤化工领域实现生产工艺全流程控制自动化和安全智能感知。汽车与装备制造业基本实现研发设计、工艺工程、生产制造全过程计算机辅助,智能化水平明显提高。信息技术与节能技术融合发展,基于智能控制的节能技术广泛渗透各行业。
——企业管理信息化示范在各行业全面展开。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信息化企业。示范性大企业集团层面基本实现财务、人事、绩效等管控系统统一,ERP(网络公关系统)与MES(制造执行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有效衔接。示范性中小型企业广泛借鉴公共平台与服务,基本构建企业门户、邮件服务、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于一体的信息化应用体系。电子商务成为企业营销的重要渠道。
——工业园区信息化应用框架基本形成。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工业园区信息化建设框架和规范。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健全,门户网站、办公自动化、视频监控、物业管理等园区管理和服务基础应用基本建成。工商、税务等与企业运营相关的信息化系统逐步与园区信息化系统对接。初步形成推进园区内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良好机制。
——全民信息化素质显著提高,“两化”融合支撑体系完善。形成常态化、多层面的信息化培训机制,企业中、高管理层对信息化认识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本地化信息技术专业人才供给机制。全市信息基础设施趋于完善,无线宽带网络实现城区全覆盖。基于云计算的公共信息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平台逐步建成。企业CIO(首席信息官)制度基本建立。各旗区基本建成稳定、持续的“两化”融合政策支撑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营造良好的“两化”融合发展环境。加强“两化”融合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企业展开“两化”融合宣传,提高企业认识水平。政府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全市“两化”融合经验,加强对企业和基层各部门的考评和激励,充分调动全社会推动“两化”融合的积极性。
加快“两化”融合人才培训工作。开展面向政府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端培训,提高“两化”融合认识水平。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面向特定行业培养“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鼓励高校、职校及社会化培训机构与企业和政府部门合作,为“两化”融合提供稳定持久的专业人才供给。
(二)加快特色行业信息技术应用,提升生产智能化水平。
1.煤炭行业。进一步完善市煤炭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动集施工设计、开采作业、外运及矿井安全于一体的智能化、可视化数字矿山建设;鼓励企业采用机械化成套煤机设备和进行相关技术改造;积极推动煤炭交易中心及物流平台建设和运营。
2.煤化工业。支持煤化工企业强化生产过程全流程数字化集成管控;鼓励企业采用智能化成套设备或进行相关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支撑HSE(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支持企业建立智能化能耗和环保监测平台,深化节能环保工作。
3.汽车与装备制造业。鼓励企业在研发设计、工艺工程、生产制造全流程应用计算机辅助工具;支持企业建立知识管理平台;鼓励企业采用含嵌入式系统、传感设备的成套智能设备或相关技术改造。
4.电力行业。推动电厂建立涵盖燃煤库存、锅炉作业、发电机组运行、变压配电的全流程数字化集成管控平台;鼓励电力企业采用更智能、更清洁的发电设备及相关技术;支持企业建立能耗、安全、环保综合监控平台。
5.商贸物流。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仓储平台;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完善物流定位跟踪管理;支持第四方物流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相关支付、信用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三)开展“两化”融合应用示范,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
推动“两化融合”示范园区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数字园区框架和建设规范,加快完善集约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门户网站、办公自动化、视频监控、物业管理、土地管理等信息化应用,逐步实现与市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形成园区企业信息化推进机制。
深化大型企业“两化”融合示范引导。推动大型企业集团层面信息化应用整合,推进生产管理经营全链(SCM-ERP/MES-CRM)集成,鼓励推行CIO制度和非核心业务系统的外包管理,支持大企业建立能耗、安全、环保综合监控平台。
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普及应用。鼓励中小企业建设门户网站、办公系统、客户关系管理、财务管理等应用系统;支持引进数字化生产设备或相关技术,实现局部或单点的生产智能化;鼓励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全外包;支持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市场化信息平台构建相关信息化应用。
(四)完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提高“两化”融合推进效率。
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宽带网络建设和无线网络覆盖,推进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支持大型数据中心机房建设及相关云服务、灾备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云计算中心、云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引导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建立集信息化咨询、信息化培训、IT(信息技术)服务推介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引导电子商务、物流、支付、信用等应用支撑平台的发展。
完善促进政策和推进机制。从财政支持、税收抵扣、人才补贴等方面,完善“两化”融合促进政策,激发企业自主推动“两化”融合的积极性;形成市、旗区、园区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经验交流、评估与考核制度。
推行市场化运行。推动电信运营商参与“两化”融合建设;引导更多的IT咨询服务商、系统集成商和专业技术服务商与相关企业合作;加快扶持一批本地“两化”融合服务厂商;定期组织“两化”融合交流会、展览会等,促进供需双方有效对接。
四、专项计划
(一)煤炭及化工行业信息化提升工程
推动数字矿山建设。鼓励煤炭企业开展数字矿山建设,支持利用传感、地理信息、三维显示、智能控制等技术,构造基于空间地理的可视化、可感知、可自控且覆盖施工设计、采掘动态监控、仓储运输、市场经营、矿井综合安全管理的全域全流程煤炭信息化系统,推动煤炭管理部门和大企业牵头开展数字矿山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加快煤炭交易市场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运营,推动内蒙古煤炭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平台系统功能,开发细分交易品种,推进煤炭中远期交易。加快推进有利于煤炭集中交易的政策和机制建设,促进煤炭交易与煤炭区域运销监管一体化。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与煤炭物流平台合作,促进煤炭交易与物流无缝衔接。
支持智能化成套设备引进。支持煤炭企业引进快速掘进和支护、高效长臂综采、煤矿辅助运输、高厚和急倾斜煤层开采等自动化成套设备。支持化工企业引进粉煤气化、粉煤灰综合利用、联产二甲醚煤层气及焦炉煤气制甲醇等煤化工智能成套设备。鼓励煤炭及化工企业进行智能化设备与生产管理系统的集成,支持相关工艺的自动化、智能化改造。
(二)汽车及装备制造信息化提升工程
推进计算机辅助工具的应用。支持相关企业采购和使用计算机辅助工具软件,重点推进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工程、计算机辅助制造、计算机辅助工艺设计等在汽车及装备制造行业中的应用。推进离散型制造执行管理系统、柔性控制系统等在制造生产管理中的应用。推进生产管理系统与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系统对接和融合。
推动企业开展知识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和使用产品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产品设计文档、图档的数字化、网络化管理。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企业核心知识产权。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建立知识管理平台,集中管理企业的产品信息、技术信息、市场营销信息等,促进企业知识向能力快速转化。
支持数字化成套设备的应用与集成。鼓励汽车及装备制造企业引进全面智能化生产流水线,支持智能机器臂在制造过程中广泛使用。支持企业引进精密数字机床、智能化制造设备,鼓励精密模具使用,全面提高装备制造基础能力。支持企业进行计算机制造控制系统集成,实现生产制造系统与智能设备无缝对接。
(三)商贸物流信息化提升工程
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鼓励和支持大型商贸市场建立行业性和区域性综合电子商务平台,着重推进小商品、建材和农牧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实体市场和网上商店相结合的流通新模式。制定电子商务鼓励政策,推动小型贸易公司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贸活动。推动大型企业建立在线销售和集中采购平台,实现在线商务平台与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系统自动对接。
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积极推动GPS(全球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电子标签等技术在物流企业中的推广和普及,推进运输轨迹跟踪管理、运力调度管理、货物出入库自动清点管理、仓储盘点智能管理等系统在物流企业中的应用和相关自动化设备的使用。促进物流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煤炭交易市场的信息交互。鼓励和支持第四方物流平台的发展,着重发展煤炭、农牧产品、小商品等专业性第四方物流平台,推进本地物流平台与外地物流平台的合作和信息对接。
(四)工业园区“两化”融合引导工程
加强数字园区建设规划指导。编制产业园区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形成相对统一的园区信息化框架和规范,为园区信息化建设提供指南。推动和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开展信息化规划编制工作,为数字园区建设奠定基础。
推进园区管理信息化。支持产业基础良好的园区优先开展信息化建设,重点支持园区加快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门户网站、基于GIS的土地及物业管理、视频监控、招商展示平台、园区生活指南等信息系统。鼓励园区建立集工商、注册、税务、政策咨询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推进园区企业信息化。选择产业基础良好的园区,共建企业信息化促进平台,为企业信息化提供咨询、推介和展示服务。推动产业园区建立持续稳定的企业信息化工作推进机制,定期摸底园区内企业信息化现状和需求,配合市、旗区相关部门推进“两化”融合工作。鼓励园区与市场化IT服务机构合作,为园区企业提供信息化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大型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工程
推动企业集团信息化应用集成。鼓励和引导大型企业开展集团信息化战略规划,从集团层面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强化集团综合管控能力。重点推进集团层面财务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和绩效管理、采购管理等系统整合,实现对集团各种资源、风险的集中管控。鼓励企业实现产品数据管理、企业资源管理、制造执行、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等生产经营全链条集成。
推动企业完善信息化制度建设。鼓励和推动大型企业集团建立CIO制度,提高信息化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战略作用。完善信息化建设投资、管理和运维机制,鼓励社会机构承接企业非核心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运维,加快建立企业信息化外包业务操作规范。支持有能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信息中心剥离成立独立的信息技术公司,为同行业提供服务。
(六)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推广工程
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基础应用。依托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搭建鄂尔多斯中小企业综合门户,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包含电子邮件、信息发布、产品展示等基础服务的企业信息门户服务。针对企业特色,重点支持财务管理系统、库存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应用的购置和使用。联合相关IT服务厂商,开设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体验中心,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信息化咨询与对接活动。
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云服务。依托社会化的云计算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将信息化应用直接架构在云端,采用云端数据中心和灾备服务,直接使用基于云计算的邮件服务、客户关系管理、库存管理等信息化应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评选若干企业进行云服务应用示范。
加快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鼓励中小企业通过阿里巴巴、淘宝网等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初级电子商务应用。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进入本地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实体店、网店相结合的商贸方式。鼓励中小企业通过门户网站进行营销推广,推动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电子身份认证、信用管理等电子商务配套服务发展。
(七)信息化促进节能环保与安全工程
推动节能环保与安全监管平台建设。重点针对化工、煤炭、金属加工、电力等行业,支持大企业集团建立能耗监控、污染源监控、生产环境监控、生产安全监控等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大型生产设备、特种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时监控系统。推动建立市级能源监控中心、市级工业污染物监控中心,实现对全市重点企业用能、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控。
支持基于IT的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订的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重点针对化工、冶金、材料、建材等行业,推进一批IT节能环保技术示范项目。支持高耗能行业引进数字化、智能化生产设备及相关技术,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推进生产流程集成控制,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和污染。
(八)公共服务平台支撑工程
加快人才培训平台建设。依托已有教育资源或信息化服务机构,建立“两化”融合培训服务平台,逐步探索定向培训模式,开展政府及相关机构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信息化培训、面向企业中高层的信息化培训和与相关专业机构或大型IT企业合作开展专业技术认证服务。支持市场化培训机构的发展。
推动云服务公共平台发展。积极引进云服务提供商,加快研究制定促进云服务应用发展的政策和制度。依托市场力量,构建针对我市大中小企业的云计算服务平台,主要提供基于硬件的计算资源智能共享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灾备服务等和基于软件的云计算服务(包含邮件、办公自动化、客户关系管理等应用)。支持大型企业基于云平台搭建企业私有云。
建设企业信息化咨询服务平台。依托已有的信息化机构和部门,整合社会和市场资源,建立企业信息化咨询服务平台,主要提供企业信息化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应用展示与体验、信息化建设需求与供给对接、企业信息化能力评估等服务。引导和鼓励相关IT企业进驻咨询服务平台,成为平台对外服务的长期合作伙伴。加快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让平台成为政策的具体落实者,推动平台服务的普及。
(九)推广与培训工程
开展面向政府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市级部门牵头组织面向大中型企业高层的“两化”融合高级培训班,深化企业“两化”融合发展理念;不定期组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赴上海、北京等信息化发达城市,甚至信息化发达国家进行交流考察;分批次、分行业开展面向中级管理人员、政府基层工作人员的“两化”融合专项培训;不定期举办企业信息化研讨会,邀请信息化领域知名专家和学者与当地企业家交流。
推动面向信息技术从业人员的培训。依托“两化”融合培训平台,针对煤炭、化工、电力、装备制造等特色行业,组织IT服务商开展专项“两化”融合专业技术培训。积极与高校、职校合作,推进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定向培养机制,实现教育、培训、就业一体化,形成常态化的信息技术专业人才输送渠道。与大型IT机构及相关技术认证机构合作,开展本地化IT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和认证。
积极推进“两化”融合知识普及。通过网络媒体、电视、报纸、社区墙报等方式推进“两化”融合知识普及。鼓励各工业园区或行业协会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各种“两化”融合成果展、知识竞赛等活动。引导各园区门户网站开辟“两化”融合专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开展网络自主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信息化应用水平。
(十)“两化”融合政策与制度建设工程
制定“两化”融合推进政策。加快出台市级“两化”融合促进政策及配套执行办法。鼓励工业基础较好的区域或园区制定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抵扣)、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完善“两化”融合推进组织和机制。加快完善市、旗区、园区推进组织体系,尤其加强旗区和园区基层工作队伍和工作机制建设。研究制定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的运作模式和机制,实现政府、平台、企业有效对接。探索建立“两化”融合执行情况评估体系,定期考察分析工作推进效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市级“两化”融合组织领导体系,建立信息化管理部门与工商业管理部门常态沟通机制;加强各旗区和各工业园区“两化”融合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与市级部门的良好对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咨询机构、各行业企业作用,成立由行业专家、咨询顾问、企业负责人等组成的“两化”融合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推进“两化”融合工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创新政策扶持
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两化”融合政策支持,完善全市推进“两化”融合政策措施,研究制订符合行业特色、满足市场需求的“两化”融合专项政策,创新财政、人才、金融、公共服务等政策扶持机制,推动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
(三)加大资金支持
设立市“两化”融合专项资金,支持“两化”融合重点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示范项目、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的资助、贴息和奖励。建立完善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的投融资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支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它投入为补充的多元投融资体系。各旗区要加大支持力度,对列入“两化”融合的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制订“两化”融合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落实人才认定、科研与工作经费、科研项目、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人才奖励、创新资金、商业担保、住房等优惠政策。设立“两化”融合人才专项经费,鼓励企业加大员工培训投入,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提高人才队伍整体信息化素质。加大政府相关部门基层人员培训力度,提升“两化”融合工作推进的基础能力。
鄂尔多斯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贴奖励资金、项目资助资金与服务保障资金三部分18种。
——补贴奖励资金是指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由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的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引进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博士生和海外留学回国人才给予安家费;
(二)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购房补贴;
(三)对现在岗和新评选的高层次人才和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给予岗位津贴;
(四)对聘用的国(境)外高级专家给予的薪酬;
(五)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生活补贴;
(六)对来我市挂职锻炼的硕、博士研究生给予生活补贴;
(七)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颁发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部分);
(八)对引进人才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项目资助资金是指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凡符合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领域)发展方向的项目(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专项资金给予择优资助的项目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九)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十一)对人才载体的资助经费;
(十二)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奖金;
(十三)对优秀人才的培养资助经费。
——服务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为完善各类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十四)高层次人才和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年度休假体检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
(十五)高层次人才和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十六)高层次人才和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配偶就业专项补贴;
(十七)专家公寓专项资金;
(十八)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市委组织部归口管理市直党群系列的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上述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中,第(六)、(七)、(八)项主管部门为市委组织部,第(一)、(二)、(三)、(四)、(五)、(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项主管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市人才专项资金对引进人才安家费、柔性引进人才津贴、政府扶持资金等的资助办法为:市直事业单位、“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工程龙头企业及科技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创新企业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支付;鄂托克旗、乌审旗境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30%的资助;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境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50%的资助。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的意见
(摘录)(鄂党发〔2011〕6号)
二、基本原则
按照 “引进使用急需人才,提升用好现有人才,培养储备后备人才,市域人才一体化开发”的总体思路,“十二五”期间,全市人才总量年均递增5%,培养5万人才,引进5万人才,由目前的30万人至少增至40万人,实现“聚十万英才,建人才强市”的奋斗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创新型城市,建成全区一流、全国有影响的人才强市。
四、主要任务
(一)构建产业人才高地
1.分类推进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坚持滚动发展、分类推进的原则,全市产业人才高地年均集聚百名领军人才、千名创新人才、万名新型产业工人。(1)将物流、金融、旅游、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建成全区范围内特色突出的产业人才高地;(2)将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技术产业建成中西部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人才高地;(3)将传统优势特色产业建成全国领先的产业人才高地。
2.建立动态评选管理机制。根据产业优势和人才开发情况,每两年开展一次产业人才高地申报评选工作,适时进行评选、调整和补充,保持产业人才高地领先优势和激励效应。逐步将鄂尔多斯低碳谷、鄂尔多斯高新技术园区、百所高校创业园、鄂尔多斯职业教育园区、惠谷工业设计园、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等一批专业特色产业园区培养成产业人才高地,努力形成层次多样、资源共享、人才互动、优势突出的产业人才高地集群。
3.形成产业发展人才合力。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以创新引才引智、人才培养、人才服务、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政策为重点,统筹抓好人才的合理开发利用。积极探索人才培养开发新机制、新途径,建立以政府、部门和经济开发区(园区)为主体的重点骨干企业联系点制度,及时了解企业人才需求信息,主动帮助企业引进生产经营急需的关键性、导向性行业领军人才。建立健全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督导检查制度、沟通协调制度,促进同一产业人才互动和不同产业人才联动,形成产业发展人才合力。
(二)推进高层次人才开发
1.实施紧缺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人才需求档案,定期发布人才需求指导目录,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订单培养等方式,培养急需人才。开展首席专家的选拔工作,培养、吸引和集聚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增强产业人才的团队性、合作性和竞争性。
2.实施海外人才引进计划。建立鄂尔多斯籍海外留学学成人员信息库,实行鄂尔多斯籍海外留学人才寻访制度。探索建立海外人才供求对接机制,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目录,及时发布海外人才需求信息。加强与海外华人协会、商会、留学生组织等的联系,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拓宽对外沟通交流网络,加强与先进国家、地区相关产业机构和友好城市的沟通联系,通过专家互访、技术协作和信息交流等途径,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应用技术,引导海外人才服务我市经济建设一线。
3.实施高端人才集聚计划。加强开发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载体建设,搭建平台“筑巢引凤”。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通过项目承包、兼职指导和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柔性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到国内外人才密集区通过设立研发中心等多种方式引才引智。同时,积极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引进高端人才,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三)创新人才开发机制
1.加强党政人才队伍建设。启动年轻干部“四个一”培养工程,即:每年安排一批新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到村、社区挂职,一批35岁以下年轻干部到企业挂职,一批年轻干部到旗区机关或乡镇挂职,一批旗区干部到市直部门挂职。鼓励和引导年轻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实施党政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每年选送300名左右科级以上干部到国内高校集中培训,20名左右市领导、市直部门及旗区党政一把手到境外进行专业化培训。强化公务员通用能力建设,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服务发展能力。
2.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实施“353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每年在规模以上企业中选派30名左右优秀年轻企业高管到国(境)外培训,选派500名左右中层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国内培训,企业内训经营管理人才不少于3000名,基本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同时,鼓励企业家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教育。“十二五”期间,对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的高层经营管理人才轮训一遍,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3.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 “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十二五”期间,培养、引进10名左右研究成果在国内外具有先进水平的 “天骄英才”,50名左右进入自治区高端人才库、在各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的“草原英才”,100名左右在各自学科、专业、工程、项目中起骨干核心作用且有发展潜力的 “鄂尔多斯英才”。建立高层次人才学术研修制度,支持高层次人才参与学术活动。搭建项目研究、技术创新和联合攻关平台,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围绕产业发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在岗位上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创新创优。
4.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我市职教培训基地作用,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培训资助制度,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岗位提升培训,提高职工职业技能。积极推进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大中专毕业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
5.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农村牧区专业技术协会,依托“一村一名大学生”、“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等项目,努力培养培训一大批创业型优秀青年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开展农牧民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促进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合理流动。建立和完善市、旗区、苏木乡镇三级培训基地,形成农村牧区人才培训网络,开展职业技术教育,依托劳动力转移等培训工程,向农牧民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传授科技知识和实用技能。
(四)加强人才培养
1.着力抓好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深入实施十五年免费教育,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城乡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到2015年达到95%以上。高水平、高质量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在教育经费、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方面达到区域内基本均衡,确保广大少年儿童享有高质量的义务教育。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到2015年达到95 %以上,大力发展优质普通高中和示范性普通高中。
2.做大做强职业教育。以市场和就业为导向,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加强职业教育示范学校和重点专业建设,建设一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形成重点专业群,建设3-5个产学研相结合的实习实训基地,把鄂尔多斯职业教育园区打造为国家中西部地区重点实习实训基地。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广泛开展各类从业人员职业培训,逐步建立以就业、创业和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职业教育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逐步提供满足多样化学习需求的各类开放式教育培训,全面建设学习型城市。
3.大力发展高等教育。提升内蒙古大学鄂尔多斯学院、鄂尔多斯职业学院的办学层次和水平,积极筹建鄂尔多斯生态环境学院,启动建设大学园区,不断提高高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的能力及水平。打造支撑鄂尔多斯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创新载体、高层次社会服务和文化辐射平台。
4.健全继续教育体系。以构筑终身教育体系为目标,努力探索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社区居民教育相互贯通、更加开放的社会教育体系。鼓励人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加快学习型社会建设。
(五)用好用活现有各类人才
1.用好用活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资源。坚持和完善政校企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区内外、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民生工作重点领域选择研发课题,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参与重大项目科技攻关招标,与企业合作开发或共建研发机构,建立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基地,引导优秀人才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和社会各个领域。
2.激发机关和事业单位人才创业活力。定期选派市直机关优秀年轻干部到旗区、乡镇、社区和企业挂职锻炼。不断完善机关干部轮岗创业的机制和办法,带动和促进全民创业。坚持事业单位用人凡进必考制度。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辞去公职领办、创办企业,引导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创业发展,推动创业带就业,实现发展促和谐。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采取项目开发、技术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在其它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薪。鼓励企业对做出特殊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实行重奖或期权、股权激励。
3.强化社会事业和社会工作人才作用。着力培养一批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广播影视和基层文化等方面人才,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鼓励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围绕我市发展大局开展应用对策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发挥理论创新、资政育人和决策智囊作用。创新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机制,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素质,壮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规模,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1.完善人才政策机制。健全党政人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轮岗交流、职务激励、票决和辞职、辞退制度,坚持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完善进口,畅通出口;以推行凡进必考、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业绩为核心,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劳动、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新热情;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用人主体和人才的合法权益。
2.发挥人才政策优势。各地在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调整和制定人才政策过程中,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政策,都应该去探索尝试;对于国际通行国内尚无政策规定的,均可先行先试、创新突破。积极探索、研究制定区域人才互动支持的政策体系,切实做到与自治区政策相配套,与发达地区各城市的政策相衔接,逐步消除人才流动的政策壁垒,打通人才流动的绿色通道,促进人才科技优势加速向鄂尔多斯流动、聚集。在人才政策上真正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人新我特。
3.完善人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各类专业人才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络建设,贯通人才、劳动力、科技等要素市场。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诚信制度和市场准入机制,进一步发挥企业家协会的作用,搭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平台。大力发展技术产权交易、科技信息服务、专利代理、科技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扶持壮大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猎头公司,完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化运行机制,促进人才服务标准化建设,形成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行业组织提供服务、政策法规充分保障的市场运行新格局。
4.搭建人才交流平台。紧紧围绕产业发展需求,重点与中科院、清华大学等开展技术攻关咨询论证等活动,搭建政府部门、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协会学会之间沟通交流平台,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政策保障、技术支撑和资金扶持。完善专家政策咨询、休假疗养、健康体检等制度,提高高层次人才服务质量和水平。
5.营造人才环境优势。按照建设“百万人口、百年城市”的要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生态园林城市为契机,从服务功能、产业载体、生态环境、社会生活、文化氛围等多方面入手,全方位打造有利于各类人才创业创新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同时,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主渠道作用,拓宽“人才鄂尔多斯”宣传的覆盖面,扩大影响力,着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人才鄂尔多斯”建设。
2.实施专项考核。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开展“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专项考核,把能否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建立工作督导、通报调度和约束激励制度。分级开展督导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加大表彰宣传力度,对贡献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优秀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进行广泛宣传。
4.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组建人才工作研究团队,采取课题招标、指导点评、咨询论证等方式,探索人才开发的规律和特点,增强人才工作的理论性、前瞻性和创新性。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选拔评价、培养引进、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配套政策,形成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工作环境。
(二)强化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性资金投入。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人才开发投入机制。2011年市财政安排人才专项资金5000万元,全市人才专项资金不少于1亿元,以后根据我市财政增长情况和人才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十二五”期间,全市人才专项资金达到3亿元(市本级按60%投入)。
2.多渠道筹措人才资金。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金相结合,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产业集聚,推动人才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通过提供种子资金、股权投入、科技风险金投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援助。
(三)健全人才综合服务体系
1. 完善人才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出台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政策。规范和推进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并向生产一线倾斜。鼓励企业和有经营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对工作特殊需要及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在住房、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补贴。妥善解决人才在不同行业、不同性质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办法,切实解决人才流动的后顾之忧。
2.推进人才工作市场化运作。把党管人才和市场配置人才有机统一起来,积极探索行政推动、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三位一体”的新机制。创新人才工作市场运作机制,建立良性运转、充满活力的人才开发体系,形成点多面广全覆盖的人才工作网络。
3.支持人才资本优先参与分配。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明确货币资本与人才资本的置换方式,形成经营要素和技术要素合理参与分配指标体系。建立人才期股期权制度,促进智力资源进入法人治理结构。
4.加强人才储备工作。成立“鄂尔多斯市人才储备中心”,采取政府雇用或柔性引进等方式,超前引进、储备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优秀专业人才。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形成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长效机制,吸引更多的高层次和优秀人才到经济建设主战场建功立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
(摘录)鄂府发〔2014〕48号
一、扶持大学生创业政策
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是指取得全国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5年以内,在我市从事当年度产业发展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大学生在鄂尔多斯市创办企业,必须由本人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
(一)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
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通过大学生创业就业综合服务中心申领《鄂尔多斯大学生自主创业证》,并享受创业注册登记、住房保障、项目推荐、资金申请、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创业指导等一站式服务。
(二)经营场所支持
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市、旗区两级大学生创业园的,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三)住房保障
1.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申请入住市、旗区两级提供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或购买产权型保障房70%的产权即可入住。
2.在我市自主创业大学生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给予10万元购房优惠。申请购房按揭贷款困难的,由市房管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协调房地产企业为其提供自助式按揭贷款服务,购房大学生以所购普通商品房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等作为质押,按银行按揭贷款标准向企业交纳首付款和分月本息。
(四)创业项目资助
1.对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及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等评估认定后,给予在我市自主创业大学生创业团队或项目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四个等级的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举办鄂尔多斯大学生创业大赛,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及预期成功率、市场前景等,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国家、省(自治区)级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落地项目经认定可同时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3.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向公共就业部门申请最高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两年;对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贷款扶持。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网店”的在我市自主创业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
4.我市户籍的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牧区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大学生自主创业,经营满1年的,可享受最高5000元的政府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5.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通过就业部门向商业银行申请创业贷款,20万元以内由政府全额贴息;20万元—200万元(含)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补贴期限两年;2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
6.对入选我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的自主创业大学生,给予最高8万元的培育扶持资金,用于创业企业的项目攻关、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和教育培训等;或者给予商业贷款贴息,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8万元。
(五)工商登记等政策优惠
1.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不受出资额限制;申请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
2.鼓励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六)税收扶持
1.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须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2.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我市大学生创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的我市大学生创业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3.对在我市初始创业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大学生,其3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旗区两级财政以奖励形式全额返还。
(七)创业培训补贴
鼓励培训机构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标准化免费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的,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培训补贴,每人补贴标准在2000元标准内据实核定。其中,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照80%给予补贴。大学生多次参加培训的,原则上每年仅补贴一次,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八)社会保险补贴
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3000元/人·年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我市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与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按2000元/人(女大学生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劳务派遣类企业除外)。
(十)创业托底保障
对在我市自主创业失败有就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安置。
(十一)建园资助
鼓励各旗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城市配套商业设施等现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大学生创业园。根据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标准和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建园资助。原则上每个旗区只对1个示范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资助。
二、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
在我市就业的大学生是指取得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毕业5年以内,在我市范围内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一)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在我市就业的大学生,可通过大学生创业就业综合服务中心享受办理高校毕业生报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就业见习、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政策咨询和人事档案托管等一站式服务。
(二)住房保障
1.在我市就业的大学生,可申请入住市、旗区两级提供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同时允许通过“产权共有”模式购买产权型保障房70%的产权即可入住。
2.对在我市就业大学生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给予10万元购房优惠。申请购房按揭贷款困难的,由市房管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协调房地产企业为其提供自助式按揭贷款服务,购房大学生以所购普通商品房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等作为质押,按银行按揭贷款标准向企业交纳首付款和分月本息。
(三)就业补贴
1.在我市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大学生,凭聘用单位就业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可申请1000元/人一次性生活补贴。
2.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在我市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00元/人·年补贴,最长不超过两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赴我市职业院校再次进行学历化培训教育,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与我市中小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学费补贴。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学生的,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4800元/人·年标准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对我市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3.对年吸纳大学生就业30人以上的我市中小企业,优先提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并按照3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带动大学生就业较好的企业,根据吸纳就业成效给予30—100万元奖励。
4.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5.中小企业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6.大学生在我市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1200元/人·月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补助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关于支持物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摘录)(鄂空港管发〔2017〕12号)(试行)
一、鼓励企业在园区注册公司
(一)积极协调帮助物流企业办理工商、税务、银行开户、交通、运管、消防等方面的相关资质和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对于在园区新注册的、年纳税额不低于10万元的物流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75 ‰,用于企业物流补贴,其中的5 ‰用于支持鄂尔多斯市物流协会的发展。
(三)对于世界500强、国内50强知名物流企业在园区设立区域总部机构并经营其主营业务,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且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园区给予一次200万元奖励。
(四)对被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注册到园区,经营其主营业务,且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对注册到园区内被评为国家级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4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落地发展
(六)对于在园区注册,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在园区投资规模不低于200万元的物流企业,可享受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下浮20 ‰的优惠。
(七)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在首期缴纳30 ‰后,剩余部分可在1年内分期缴纳。
(八)对自建仓储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物流企业,园区给予厂房建设投资每平米4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改造园区内闲置建筑仓储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物流企业,园区给予厂房建设投资每平米2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对于在园区注册、租用园区内房产从事物流的企业,园区给予前3年 100 ‰房产租金补贴,后2年50 ‰房产租金补贴。对于租用园区自建厂房从事物流的企业,租期满六年不满十年期间,企业可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按照所租用厂房当时当地市场价格回购厂房。
(十)对于在园区注册从事冷链物流、快递物流、医药物流的企业,园区按照冷库、恒温库、车辆等配套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 ‰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十一)对于在园区注册并进驻空港物流园区货运枢纽的物流企业,年货运量达到300吨、1000吨、2000吨的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2万元的物流补贴。
(十二)对于在园区注册、年销售收人不低于500万元的物流企业,园区按照 9元/平米的标准给予仓储用房供暖补贴。
(十三)对于在园区注册的物流企业为职工在园区内租赁房屋作为职工宿舍的,园区给予企业6000元/间/年(租赁房屋面积不小于120平米)、4000元/间/年(租赁房屋面积不小于70平米)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十四)对于在园区注册、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物流企业,园区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 ‰的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五)园区注人资本金1000万元,吸引社会资本建立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物流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和企业发展。
(十六)园区从2017年起每年预算安排财政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十七)上述税收政策如与现行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政策执行。
(十八)若本政策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存在抵触,则以上位法为准。
(十九)本政策由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经济发展与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鄂空港管发 〔2017〕14号)(摘录)
一、鼓励航空公司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
(一)新注册人驻园区的航空公司总部、分公司、基地公司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自企业注册设立之日起,对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照前两年园区留成部分100 ‰,后三年按照园区留成部分50 ‰给予奖励。
(二)新注册人驻园区的通用航空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园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安排扶持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为其开展的通用航空活动提供飞行计划、飞行情报、告警及协助救援等公共专业服务的通航空管信息服务。
(三)对人园投资的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企业,在园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或参股投资(参股比例在30 ‰以上)设立航空产业类项目并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扶持航空制造维修产业的发展
(四)对于注册在园区并购置园区土地从事飞机制造、维修、改装、拆解业务的企业,按照工业用地基准价下浮20 ‰出让,土地价款在18个月内分期支付,园区给予不低于市政基础设施投人50 ‰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于注册在园区并租用园区土地或厂房从事飞机制造、维修、改装、拆解项目的,可享受两年的租金全额补贴。
(六)对于注册在园区从事飞机制造、维修、改装、拆解业务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给予5年的财政奖励,前两年按照缴纳增值税园区留成部分100 ‰,后三年按照缴纳增值税园区留成部分50 ‰给予奖励。
三、扶持航空食品加工产业的发展
(七)对于注册在园区并购置园区土地从事航空食品加工业务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第一年年产值达到协议约定产值的(年产值不低于1亿元),土地价格按原购买地价20 ‰给予奖励,三年内分期完成。
(八)对于注册在园区从事航空食品加工业务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给予3年
的财政奖励,第一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80 ‰给予奖励,第二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70 ‰给予奖励,第三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50 ‰给予奖励。
四、扶持航空物流产业的发展
(九)对在园区注册并从事航空物流业务的企业,给予全货机运营国内、国际航线补贴,具体办法参照下表:
国内全货机航程1小时2小时3小时
每公斤补贴金额(元)468
国际全货机航程3小时6小时9小时
每公斤补贴金额(元)
(十)对在园区注册并从事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的企业,按照上一年的航空货运增量部分,分别给予每公斤3元和2元的补贴;对开展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业务不满一年的企业,按当年货量的30 ‰给予每公斤3元和2元的补贴。
(十一)对在园区注册并组织货物在鄂尔多斯机场进行“空空中转”的货运代理企业,按照转运货量给予每公斤4元的补贴。
(十二)对在园区注册并从事航空物流业务的企业,按市场价租赁园区仓库或厂房不少于8年的,可以租代购。
(十三)对在园区注册并从事航空物流业务的企业,在园区建设仓库面积在1 万、2万、4万平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的奖励(三年内分期完成),在园区建设冷链仓库在1000平米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40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四)对在园区注册并从事航空物流业务企业,实际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总投资5 ‰、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补贴。
五、扶持航空旅游产业的发展
(十五)对在园区注册并购置园区土地从事空中游览、飞行体验、私人飞行、体育飞业务的企业,投资额度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土地价格按原购买地价 20 ‰一次给予奖励。
(十六)对于注册在园区从事空中游览、飞行体验、私人飞行、体育飞行业务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给予3年的财政奖励,第一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80 ‰,第二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70 ‰,第三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50 ‰给予奖励。
(十七)对在园区注册并从事航空旅游项目的企业,单次组织50人以上从鄂尔多斯机场进港(含50人),行程安排中至少有鄂市3个及以上购票景区,在鄂市境内住宿1晚及以上的旅游团队单次奖励1万元,在此基础上1年内累计组织次数达到300次的旅游团队,给予一年50万元的奖励,连续执行3年且分期给予奖励。
(十八)对于在新航线开通3个月内来鄂市旅游的团队,单次团队人数在50 人及以上的从鄂尔多斯机场进港,给予每人次50一100元的奖励,并且在此基础上3个月内累计组织人数在1500人次以内的,给予每人次50元奖励;累计组织人数在1500人至10000人次的,给予每人次奖励80元,累计组织人数超过1万人次的,给予每人次100元奖励。
六、扶持航空培训产业的发展
(十九)对于注册在园区的航空培训机构,在园区投资运营期间培养出的高级技师并且获得国家认可的具有专业证书的航空人才,园区一次性给予人才奖励,每人2万元人民币。
(二十)对于注册在园区从事航空培训学校、航空作业飞行、教学飞行、试飞的机构,在园区购置土地建设校舍的,园区给予贷款贴息补贴5年,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二十一)对于注册在园区从事航空培训学校、航空作业飞行、教学飞行、试飞的机构,园区给予教员、学员每人每天5元的交通及生活补贴。
七、金融政策
(二十二)凡在园区注册成立从事航空产业的企业员工,在园区工作时间超过 1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第1年至第5年给予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100 ‰的奖励,第6年至第10年给予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 80 ‰的奖励。
(二十三)园区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吸引社会资本建立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航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和企业。
(二十四)园区从2017年起每年预算安排财政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
(二十五)凡在园区注册从事航空产业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分公司,从注册之日起,前3年可免费使用园区提供的专家公寓(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办公场所(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第4年和第5年按照当时当地市场房产租赁价格减半收取租金。对在空港物流园区自购专家公寓的,给予购置成本30 ‰、总额不超过 2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十六)鼓励和支持在园区注册从事航空产业的独立法人或分公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
(二十七)在园区注册并从事航空产业项目的企业,园区在企业员工吃、住、行等后勤方面提供保障。
(二十八)所有扶持资金实行“先征后奖(补)”。
(二十九)上述税收政策如与现行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政策执行。
(三十)若本政策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存在抵触,则以上位法为准。
(三十一)本政策由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经济发展与招商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关于加快信息技术暨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鄂空港管发〔2017〕 15号)(摘录)
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在园区建设数据中心。对于在园区投资不低于5亿元的数据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园区留成部分,全额专项支持项目建设。
(二)对于在园区新注册从事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含大数据存储、云计算存储以及宽带网络建设运营)的独立法人或分公司,其主营业务收人占企业收人总额70 ‰以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内政发〔2016〕123号执行企业所得税减按15 ‰的优惠税率,在2022年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自治区及以下部分)留成部分。
二、支持企业落地发展
(三)对新引进人驻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大数据(信息化)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全国100强企业中的大数据(信息化)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在自治区层面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园区再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专项补助。
(四)凡在园区注册成立从事信息化(大数据)创新应用的独立法人,从其税金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人超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300万元;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人超1亿元的,补助资金8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人超2亿元的,补助资金1200万元。
(五)对于将注册地迁至园区或在园区设立分公司并开展原公司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对区域产业带动有主导性影响力的,且实体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5 ‰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六)依托园区大数据产业基础设施,在园区新注册从事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的独立法人,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全部专项用于企业发展。
(七)鼓励和支持在园区注册从事信息化(大数据)创新应用企业上市融资。其中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实现IPO上市的企业按照融资额的0· 5 ‰分阶段给予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对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信息化(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园区按照其新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5 ‰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鼓励和支持在园区注册从事信息化(大数据)创新应用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申报工作。对于开展相关重大推广专项活动的,园区给予专项活动费用20 ‰ 的补助。
(十)鼓励和支持在园区注册从事信息化(大数据)创新应用企业,开展技术和产品的注册、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工作。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企业,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对上一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奖励10万元。
(十一)鼓励和支持在园区注册从事信息化(大数据)创新应用企业,开展CMM\CMMI系列(能力成熟度模型/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系列),国际标准化组织(1)、国际节能标准(LEED)等国际化认证;对取得(Y)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分别获得CMM\CMMI3、CMM\CMMI4、CMM\CMMI5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40万、5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LEED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在园区注册从事信息化(大数据)创新应用企业,积极参与全市以及周边地区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等项目招标。对于中标企业给予5万至50万元的奖励。
(十三)凡在园区注册从事信息化(大数据)创新应用的独立法人,从注册之日起,园区前3年免费为其提供专家公寓(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办公场所(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以及标准厂房和实验基地(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第4 年和第5年按照当时当地市场房产租赁价格减半收取租金。在园区自购或自建专家公寓、办公用房、标准厂房和实验基地的,一次性给予总投资30 ‰、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补贴。
(十四)市政府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吸引社会资本建立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和企业发展。
(十五)市政府从2017年起每年预算安排财政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产业发展。
三、支持科技研发创新
(十六)支持和引导在园区注册从事信息化(大数据)创新应用的独立法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设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根据基地规模,园区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七)支持和鼓励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对新认定的设在园区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的信息化(大数据)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园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八)对在园区注册从事信息化(大数据)创新应用的独立法人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经过自治区和国家验收通过的,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
(十九)凡在园区注册从事信息化(大数据)创新应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运营情况,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化(大数据)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信息化(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补助。
(二十)园区对牵头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制定国际标准的,给予60万元补助;牵头制定国家标准的,给予30万元补助;牵头制定行业标准的,给予15万元补助。
四、支持人才引进培养
(二十一)支持信息技术(大数据)产业高级管理人员(团队)及高级技术人员(团队)到园区创业。凡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带项目来园区创业的,按照发展规模和创新水平,园区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资金。对于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 863 ”计划和“ 973 ”计划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千人计划”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到园区开展大数据创业的,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800万元创新创业资金。
(二十二)凡在园区注册从事信息化(大数据)创新应用的独立法人的员工,在园区工作时间超过1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第1年至第5年园区给予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100 ‰的补助,第6年至第10年给予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80 ‰的补助。
(二十三)园区为引进信息技术产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才发放的科学、技术、教育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本政策所称从事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的独立法人,是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同意在部分区域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函》(发改高技〔2016〕2123号)第二项规定的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人占企业收人总额70 ‰以上的独立法人。
(二十五)上述税收政策如与现行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政策执行。
(二十六)若本政策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存在抵触,则以上位法为准。
(二十七)本政策由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经济发展与招商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摘录)(鄂空港管发〔2017〕13号)
一、鼓励电商集团公司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
(一)新注册人驻园区的国内外知名电商集团公司总部、分公司、基地公司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人的纳税年度起5年内,前两年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全部专项用于企业发展,后三年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 ‰ 专项用于企业发展,主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
二、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扶持政策
(二)对在园区新注册设立且自行建设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经园区认定后,按园区相关部门核准后的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人等)的50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
(三)对在园区注册设立且运营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园区给予其数据存储服务器租赁(鄂尔多斯大数据中心)和网络带宽使用费70 ‰ /年的补贴,对自行购置服务器并在鄂尔多斯大数据中心托管运营的,费用经园区相关部门核准后,给予其托管费用和网络带宽使用费85 ‰ /年的补贴,补贴期限两年。
(四)在园区注册设立的鄂尔多斯传统产业领域的B2C、B2B、F2C专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照经园区相关部门核准后专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人等)的70 ‰给予补助,单个专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 万元。
(五)对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米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对租赁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且租赁期限2年以上的,给予三年供暖费和租金补贴。房屋租金100 ‰给予补助,供暖费分别按照100 ‰、80 ‰、60 ‰比例给予补助;对自行购置房产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三年供暖全额补贴且按不超过其缴纳契税的80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六)对注册在园区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集仓储、商超、代发货、物流配送等多功能于一体,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1500平米,为全市网商提供产品展示、信息收集、代发货、代仓储、电商运营方案策划、代运营、网商培训等服务的综合性地方特色产品网销平台,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奖励政策
(七)对在园区注册设立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B2C、F2C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销售收人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按5万元、20万元、30万元、60万元、8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B2B平台实现年销售收人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奖励。
(八)对在园区注册设立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B2B电子商务平台,在鄂尔多斯海关报关,且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的,超出部分按进出口额给予1美元 0· 1元的奖励;通过B2C、F2C电子商务平台,在鄂尔多斯海关报关,且进出口额在20万美元的,超出部分按照进出口额给予1美元0· 03元的奖励。年进出口额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电商人才引进与培训补助政策
(九)对在园区注册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任职满一年的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才(单家企业一年不超过5人)年度缴纳工资所得税月均超过500元/月的,从第二年起,按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的全额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十)对于注册在园区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吸纳应届大学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工作期限满一年的,并输送员工参加非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且每年培训时间累计达5天以上的,经园区相关部门核准后,根据企业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给予等额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培训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电子商务集聚项目扶持政策
(十一)对办公面积超过3000平米、人驻网商40家以上、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网商创业基地、电商创业园等电子商务集聚项目,给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六、电商示范企业及网商自主品牌建设奖励政策
(十二)对注册在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自治区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三)对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新获得自治区级著名商标或自治区级名牌产品的网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线上品牌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 称号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奖励10万元。
(十四)对在园区设立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经营期间获得自治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奖励额度,给予不超过奖励总额20 ‰的配套奖励。
七、参展补贴
(十五)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50 ‰的补贴,单家企业单个展会最高补助4个展位。对经园区经济发展与招商局同意设立园区电子商务整体形象馆的,特装费用由园区财政保障。
八、其他
(十六)园区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吸引社会资本建立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和企业发展。
(十七)园区从2017年起每年预算安排财政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十八)业内10强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设立总部或建设对园区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十九)上述税收政策如与现行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政策执行。
(二十)若本政策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存在抵触,则以上位法为准。
(二十一)本政策由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经济发展与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关于支持文化创意会展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摘录)(鄂空港管发〔2017〕16号)
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在园区内建设文化艺术中心、影视基地、版权交易中心、会展中心、旅游集散地、旅游设施等基础设施。对于在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园区留存部分,全额专项支持项目建设。
(二)对于在园区注册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在园区投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可享受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优惠。
(三)对于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在首期缴纳30 ‰土地出让金后,剩余部分可在1年内分期缴纳。
(四)支持和引导在园区注册从事文化创意类企业创新应用的独立法人,与国内外艺术学院、高等院校合作建设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园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补助。
(五)对于在园区新注册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利用园区公园、绿地、房产开展文化创意会展旅游活动,园区按照规划要求给予基础配套建设。
(六)对在园区注册、在园区投资建设展示基地的企业,园区一次性给予项目总投资30 ‰,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的展示基地装修补贴。
二、支持企业落地壮大
(七)凡在园区注册从事文化创意会展旅游产业的独立法人或分公司,从注册之日起,前3年免费提供专家公寓(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办公场所(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包括水、电、暖、物业等各类费用),第4年和第5年按照当时当地市场房产租赁价格减半收取租金。在空港物流园区自购专家公寓的,给予购置成本30 ‰,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八)对于在园区新注册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租用园区内房产从事文化创意会展旅游的企业,租用5年以上的,园区给予前3年 100 ‰房产租金补贴,后2年50 ‰房产租金补贴。对于租用园区自有房产从事文化创意会展旅游的企业,从租用第六年起,园区允许企业通过以租代购的方式,在不超过10年期限内,按照所租用房产当时当地市场价格回购。
(九)对在园区注册的、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出口业务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有关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十)对在园区注册的企业,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对于园区内新注册、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金全额到位的企业,园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十二)对于园区内从事文化创意、旅游类产业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予以享受。除此以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经营收人的纳税年度起5 年内,前2年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全部专项用于企业发展,后3年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 ‰专项用于企业发展,主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创新和人才引进。
(十三)对在园区注册、获得国际性、国家级、自治区级动漫游戏、影视类作品重大奖项的影视文化类企业,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十四)对于园区内注册企业建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被评定为国家、自治区级示范基地,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十五)对人驻园区以大学生创业为主的文化创意孵化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投人运营的,依据建设标准和规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补助。
(十六)积极支持在园区注册纳税的文化创意会展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对首发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对借壳上市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引进文化创意人才
(十七)对人选国家“千人计划”并在园区投资创业的高层次文化创意人才,园区给予每人100万元创业工作经费补助。
(十八)对于与国家顶级文化艺术人才合作实施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人园文化创意企业,园区按项目单位专项补助团队薪酬的50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凡在园区注册从事文化创意会展旅游产业的独立法人的员工,在园区工作时间超过1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第1年至第5年园区给予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100 ‰的补助,第6年至第10年给予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80 ‰的补助。
四、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二十)园区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吸引社会资本建立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文化创意会展旅游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和企业发展。
(二十一)园区从2017年起每年预算安排财政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文化创意、旅游类产业发展。
(二十二)上述税收政策如与现行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政策执行。
(二十三)若本政策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存在抵触,则以上位法为准。
(二十四)本政策由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经济发展与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支持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7〕173号(摘录)
一、大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相关企业在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建设标准化厂房、仓储物流基地和展示中心。对于在综保区内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
(二)在综保区内从事标准化厂房、仓储物流基地和展示中心建设和经营的独立法人或分公司,从其运营之日起5年内,根据其运营情况和对当地所作贡献的大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其一定的资金补贴。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运营纯收人(法定部门依法测算所确定的)的5 ‰。奖励比例视其运营时间适度递减。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其在综保区所投资的项目。
二、大力支持企业落地发展
(一)对在综保区注册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独立法人,给予货物进出口额 0· 05元人民币/美元的运费补贴。
(二)凡在综保区注册成立从事综合保税产业的独立法人实体的员工,在综保区工作时间超过1年且继续工作的,在5年内根据其对当地所作贡献的大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人才引进资金补贴。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薪资总收人的8 ‰,奖励比例根据其工作年限适度递减。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员工推动创新和改善生活条件。
(三)凡在综保区注册从事综合保税产业的独立法人或分公司,从注册之日起,前3年免费提供专家公寓(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办公场所(最高不超过 500平方米),第4年和第5年按照当时当地市场房产租赁价格减半收取租金。在空港物流园区自购专家公寓的,给予购置成本30 ‰、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四)对于综保区内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租赁综合保税区内房产(包括厂房、仓库以及展示基地等)超过5年以上的企业,前3年补贴全额租金,后2 年补贴50 ‰租金。
(五)推进电子口岸建设,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进驻综保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通关服务。
(六)鼓励和支持在综保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按照市委市
政府出台的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
(七)对于综保区内新注册的从事保税物流类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八)对于综保区内从事保税物流类企业,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九)对于综保区内的保税物流类企业,年进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3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对于综保区内从事保税物流类企业,投资开发物流信息化管理平台的,给予总投资30 ‰、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研发补贴。
(十一)对于综保区内的保税展示类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总投资30 ‰、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展示基地装修补贴。
(十二)对于综保区内的保税加工类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5000 万美元和2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三)对于综保区内从事保税加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总投资5 ‰、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搬迁(物流)补贴。
(十四)对于综保区内的保税加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总投资5 ‰、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补贴。
(十五)对于综保区内的保税加工类的企业,符合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予以享受。除此以外,从其运营之日起5年内,根据其运营情况和对当地所作贡献的大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其一定的资金补贴。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运营纯收人(法定部门依法测算所确定的)的5 ‰。奖励比例根据运营时间适度递减。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在鄂尔多斯综保区所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
(十六)对于注册综保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际投资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政府性投资新建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按照该服务平台实际投资额的 20 ‰给予一次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十七)对于在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从其运营之日起5年内,根据其运营情况和对当地所作贡献的大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其一定的资金补贴。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运营纯收人(法定部门依法测算所确定的)的5 ‰。奖励比例视其运营时间适度递减,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在鄂尔多斯综保区所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
(十八)引进或成立专门为人驻综保区的企业提供报关通关、国际金融结算、国际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综合保税服务第三方机构,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前3年,全额补贴企业上述服务费。
三、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一)市人民政府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吸引社会资本建立规模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保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和企业发展。
(二)市政府从2017年起每年预算安排财政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产业发展。
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鄂党发〔2016〕16号(摘录)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人,建立企业研发经费投人后补助机制,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人情况,给予企业研发投人资金5 ‰的普惠性奖励。
2·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实施国家科研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10 ‰ 的补贴;其中需配套经费的项目,予以足额配套。
4·积极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对其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注人核心技术、配备核心研发团队和研发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300万元至 3000万元补贴。
5·鼓励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对联合研发机构实施的科研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鼓励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贴。
6·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符合条件、未获得认定的人库企业进行免费培训和专项辅导,并对其研发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7·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上市支持计划。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市财政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00万元。
8·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技术标准研制,并对技术标准起草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二、鼓励转化和引进科技成果
10·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对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引进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按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 ‰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加快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12·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在我市建立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对实现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 ‰给予补贴(同一技术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鼓励和支持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我市主导产业自主或通过联合、引进开展科技创新,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自主支配转化收益。允许市属高校和科研机构自主分配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其中科研负责人、技术骨干等人员的收益分配比例可提高到70 ‰以上,剩余部分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三、全面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15·实施创新领军人才引进计划。按照我市转型发展方向,面向国内外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和能够引领、带动行业发展的创新领军人才,并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6·实施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引进计划。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在我市创办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牵头人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的,再给予100万元补贴。
17·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实现企业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对经自治区批准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运行补贴。
18·加快培育高技能人才。完善在职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或学历层次提升补贴资助办法。实施“技能菁英工程”,每年遴选30名“技能菁英”,组织赴国(境)外开展技能技艺培训、技能技艺交流及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每年选择10家左右企业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按照一定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19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在我市创业,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待遇。
20·加大特聘科技专家进园区进企业计划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聘科技专家、科技特派员与我市企业合作实施项目,对优秀特聘科技专家、优秀科技特派员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1 ·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对来我市创业发展的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刚性引进的给予我市境内150平米住房全额购房补贴,柔性引进的可申请人住专家公寓,同时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人学问题。
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2·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对国家、自治区、市本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补贴。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机构每孵化一户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4·鼓励和引导我市房地产业企业与专业科技创新企业孵化运营机构利用我市库存商品房建设众创空间,并对其管理机构给予连续3年的运营补贴,每个众创空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影响带动作用特别重大的众创空间,通过“一事一议”予以特殊支持。
五、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27·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引进具有先进适用技术的实体企业,在按照转化和引进政策予以奖励的基础上,对外地企业和研发机构在我市新上填补产业空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
28·设立利肢重大专项资金,支持产业技术升级和配套集成技术研究开发与试验示范,重点支持我市主导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29 ·设立市科技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拥有核心技术、成长性高的科技型企业发展。
30·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体系,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50 ‰予以贴息扶持,每个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鄂尔多斯市出台关于支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摘录)
全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一)支持市级调度项目。对项目建设用地和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人年度计划;企业用于旅游固定资产投资新增的贷款,给予贷款利息50 ‰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旅游+ ”融合发展,综合项目创新性、市场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等因素,择优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对市内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一100万元的资金奖励。通过委托管理、股份制合作模式,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旅游管理公司、合作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市内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旅游企业上市融资,遵照《鄂尔多斯市人民关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6〕269号)予以奖励。
全域优化产品体系
(一)支持自驾游产品和旅游精品线路开发。凡被评定为国家四星级(含)以上的自驾车露营地,一次性补贴50万元。鼓励旅游企业创新研发和营销主题鲜明、市场认可的精品旅游线路,对业绩突出的,给予5万元一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支持开发旅游演艺和夜间旅游产品。凡开发体现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驻场演出、旅游实景演出、地方曲艺、原生态民族音乐表演等项目,以及建设丰富游客夜间休闲的特色酒吧街区等的旅游企业,按照投资额度、产品创新性和市场认知度等,给予20万元一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鼓励乡村旅游和红色旅游发展。新投资开发乡村民宿,床位在20张以上,且年游客接待量达到5000人次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建乡村旅游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给予项目建设补贴;新评为自治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给予红色旅游规划编制、线路推广和宣传营销补贴。
(四)支持旅游商品研发和生产。对新获国家、自治区级奖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本土特色旅游购物店,营业面积在500m2以上,一次性补贴20万元。本市电子商务企业线上销售鄂尔多斯旅游产品,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给予2万元补贴;达到5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贴;突破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
全方位开展宣传营销
(一)支持开拓旅游客源市场。鼓励开展人境旅游业务,全年累计组织境外过夜游客100人次(含)以上,按游客在我市每人每晚150元标准奖励组织方。鼓励开拓淡季旅游市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累计组织市外过夜游客300 人次(含)以上,且至少游览两家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按游客在我市每人每晚100元标准奖励组织方。鼓励开展来鄂尔多斯的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业务,旅游包机每班次达到100人(含)以上,按照国内航线每班次补贴5万元、国际航线每班次补贴10万元的标准奖励组织方;旅游专列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300人(含)以上,按照每列补贴3万元的标准奖励组织方。
(二)鼓励全社会参与旅游宣传营销。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主流媒体进行旅游宣传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在重点客源城市机场、火车站、大型户外广告牌和公交车身等投放旅游广告,在省级以上主流报刊、电视台和国内知名网络媒体开展宣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市内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级旅游展销会的,全额补贴展位费,全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以微电影、原创文学、摄影、歌曲等为载体,创作以鄂尔多斯旅游为题材或背景的作品并广泛传播的,给予1万元一10万元的资金奖励。鼓励线上线下旅行商设立鄂尔多斯旅游形象店和康舰店,成效明显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支持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给予组织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组织市外人员到我市从事会议、会展、赛事和培训等的企业、协会和俱乐部,参照上述标准奖励组织方。已直接享受各级财政补贴的不予重复补贴。
加大品牌创建力度
对列人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活动的康区,补贴创建经费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被国家旅游局和有关部委联合批准命名的旅游品牌,一次性奖励50 万元;被自治区旅游局和有关厅局联合批准命名的旅游品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列人自治区品牌旅游景区的单位,补贴创建经费50万元。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一次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 “绿色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新评定为市3A级以上旅行社,一次奖励10万元。
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在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上获奖的从业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和高等院校共建实践教育基地,对成效明显的合作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 20万元的补贴。
- 上一篇:无
- 下一篇:伊金霍洛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