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鼓励企业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招才引智实施办法

为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企业通过人才中介机构招才引智,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17〕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通过人才中介机构引进高端人才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经营业务符合鄂尔多斯市产业发展导向及相关政策。重点支持我市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本办法所指的人才中介机构须在中国大陆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能够从事中高端人才猎头服务的专业人力资源公司。

(三)引进人才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全职到岗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支付给引进人才的税前薪金超过30万元/年;

3.引进人才近5年未在鄂尔多斯市全职工作,到岗前上一工作地在鄂尔多斯市范围以外。

(四)申报企业和引进人才均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补贴标准

引才补贴标准为企业给付人才中介机构佣金的50%,但不超过企业给付人才薪酬的相应比例。其中,税前薪酬在30万元-50万元的,引才补贴不超过薪酬的10%;税前薪酬在50万元以上的,引才补贴不超过薪酬的8%。单个人才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方式

引才补贴全年接受申报,每年10月份集中组织审核。申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鄂尔多斯市人才中介机构引才补贴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企业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企业将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申报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人才中介机构引才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后的有效证件)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须单独列明企业支付佣金的审计记录)。

(三)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年薪协议、缴纳社保证明材料(至少12个月记录);引进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在鄂尔多斯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至少12个月记录);人才到岗前上一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等有关工作证明材料。

(四)企业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的猎头协议和佣金支付凭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企业在递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供上述材料原件进行现场审验。

六、评审程序

(一)资格初审。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照申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企业和中介机构资质、人才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申报要求且材料完备的申报企业,由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并填写《鄂尔多斯市人才中介机构引才补贴汇总表》,连同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材料复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初审通过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复审和实地考察情况形成引才补贴建议名单。

(三)审定公示。引才补贴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虚假材料参与申报的企业,将进行通报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二)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要广泛组织动员,切实把好初审关,确保申报质量。

(三)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