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更好发挥人才专业特长和创新创业引领示范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17〕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范围
市首席专家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科研生产一线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重点从涉及公共安全的民生领域和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中选拔。
二、选拔条件
市首席专家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长期在所从事行业领域一线工作,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精通本领域业务,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个人技术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技创新方面学术造诣深,主持过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重大建设工程或获得重大发明专利,取得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中起关键作用,作出特殊贡献,在科研、技术开发方面取得自治区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在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教育科学素养和较强的教育科研及组织管理能力,在全市教育系统影响大、名望高,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三)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较大贡献,或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作出较大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四)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气象、病虫害防控等涉及公共安全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理论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六)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其他有关领域作出杰出贡献,对推动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三、选拔程序
(一)市首席专家推荐人选,一般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从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从本企业首席专家中推荐,经单位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推荐申报市首席专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申报表》;
2.行业主管部门或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推荐函;
3.1000字左右的个人事迹材料;
4.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行业部门、相关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对专家推荐人选进行实地考察。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提出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发文公布。
四、专家职责
充分发挥市首席专家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公共安全、民生建设和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市首席专家主要承担以下岗位职责:
(一)主持或参与本行业、本学科科研、技术创新的课题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本专业课题研究,在管理期内每年至少开展一个市级以上项目或课题。
(二)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咨询、论证和实施,积极参与重大疫情、重大灾情、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带领本行业、本学科赶超国内外、区内外先进水平。
(四)指导本行业、本学科的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传帮带”等方式培养人才;推进国内外、区内外技术交流,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或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五、管理服务
(一)市首席专家管理期限为3年,每期选拔不超过30人。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推荐选拔,不受次数、年龄的限制。全市同一行业(学科)领域每期仅选拔1名首席专家。
(二)市首席专家在3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工作津贴,并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支持的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体检和休假疗养等医疗保健待遇。市首席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优先予以经费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三)对市首席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1.建立市首席专家档案,对其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达不到设岗目标和要求的,取消市首席专家相关待遇;管理期满经考核认定绩效突出的,可以继续聘用。
2.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离鄂尔多斯市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取消其称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