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审和资助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吸引和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群体,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17〕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和培养对象
(一)产业创新人才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以高层次创新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群体。
(二)产业创业人才团队(以下简称“创业团队”):以高层次创业人才为核心,带技术、项目、资金等落户我市创业,实施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技术、产品或服务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有效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团队。
二、申报条件
(一)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团队已经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团队承担具体、明确的创新项目,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预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或相关学科具有重要引领和促进作用。
2.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具有良好的知识和专业背景,团队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且具有良好的互补性,已有一定合作基础并取得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获评后可稳定合作3年以上。
3.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科研能力和工作成果为自治区及以上同行所公认,此前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在有关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或曾主持(承担)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4.团队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而建立,一般应以拥有国家或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等创新载体和科研单位或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技术、项目、资金和人才智力支撑的企业为依托。
5.团队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和条件,配套支持措施完善,能够为团队所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研发设备,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能够为团队成员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
(二)创业团队申报条件
1.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所实施的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具备在我市形成大规模量产或实现高效益增长的基本条件。优先支持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及产业化的团队项目。
2.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为团队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此前一般应在大型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团队所创办的企业在我市注册满1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持股总比例超过50%(不含)以上,且团队带头人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团队所创办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环保、管理等方面能够为创业项目提供良好的保障。
从市外引进尚未落地的优秀创新创业团队,经市直相关部门审核推荐可参与申报,评审通过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申报程序
(一)信息发布。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条件,规定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二)申报受理。创新团队由依托单位进行申报,创业团队由团队创办企业进行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按照单位隶属关系进行受理,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托市直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团队,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形式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申报条件对各申报团队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规范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团队的技术水平、工作基础、发展方向、项目目标进行书面评审及答辩评审,形成入围团队名单和书面推荐意见。
(五)实地核查。根据需要视情况对入围团队研发、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团队和从事的项目进行知识产权评议和尽职调查。
(六)审定发文。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及实地核查情况,确定候选团队名单及资助金额,在相关网站及候选团队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发文公布。
四、支持措施
(一)对新评选的鄂尔多斯市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科研和人才经费资助。
(二)对业绩突出、团队稳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创新创业团队,获评2年后,可申请滚动支持,具体方式及要求如下:
1.对创新业绩显著、取得重要成果或奖项的优秀创新团队,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后,再给予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科研及人才经费支持。
2.对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且效益显著的优秀创业团队,根据团队实施项目获得社会化风险投资、银行贷款等情况,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和实地审查,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再给予最高450万元的项目产业化经费支持。
(三)同一个创新创业团队所获以上两项经费支持总计不超过500万元。
(四)具有突出创新创业能力,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升级或在本行业取得重点突破,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顶尖人才团队,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五)在管理期内的鄂尔多斯市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头人,可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支持的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体检和休假疗养等医疗保健待遇。
五、跟踪管理
(一)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对获评团队实行跟踪管理和业绩评估,管理期3年。管理期内,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创新创业团队建设、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取消其团队称号,停止其享受的资助和相关政策待遇。
(二)创新创业团队所在单位应于每年底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文件形式报送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当年度团队创新创业进展及主要成果、扶持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使用计划等。年度自评报告经审核后作为绩效考核和滚动扶持审查的依据之一。
(三)创新创业团队研究方向和产业化项目出现调整、团队重组、核心成员工作调动、团队带头人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所在单位应于2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管理期内的创新创业团队不得重复申报,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不能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申报团队。
(五)创新创业团队及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专款专用。支持经费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法人责任制。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所实施项目涉及的科技研发、载体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与培训、举办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团队实施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六)创新创业团队中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扶持经费,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属实的,终止其享受的扶持政策,取消其团队称号,5年内不再受理所依托单位的申报,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六、其他事项
(一)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及依托单位要对申报团队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以虚假材料参与申报的团队,将进行通报且5年内不再受理所依托单位的申报。
(二)鼓励各旗区、相关经济开发区(园区)根据本办法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创新创业团队支持力度,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每个团队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有关支持政策。一家依托企业或单位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团队,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企业视为同一家依托企业。
(四)本办法所需扶持经费及评审工作有关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