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市直事业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进一步规范引才程序,开辟引进优秀人才的“绿色通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7〕77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党政群、人大、政协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坚持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实施。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编办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编制预留、使用、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引进人才待遇和相关工作经费的保障;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引才计划的制定和报批、高层次人才资质条件的审核把关等工作。

第二章  引进对象的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研究方向或所从事工作与用人单位主要职能职责直接相关,符合引才岗位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本办法中高层次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是指近5年未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聘用过的下列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以上获得者(排名前3位的主要研发人员);国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及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相当层次人才。

(三)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相当层次人才。

(四)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五)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

(六)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入选个人。

(七)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

(八)取得较高学术成就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双师型高技能人才;取得教育部认证的海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我国重点大学(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和原“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我市定期发布的市直事业单位人才需求目录中所列其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市编办预留一定数量的人才专项编制,主要用于编制相对紧缺的市属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人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在现编制员额内优先安排;已满编的,由市编办从人才专项编制中统筹调剂,待用编单位出现空编,收回其相应数额的人才专项编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实行事前报告审批、“一人一议、一事一策”,限时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送人才需求计划。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空缺情况,结合本单位年度公开招聘计划,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定期向组织、人社、编制部门报送本部门人才需求计划和引进方案。

(二)信息发布。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后,确定引进人才岗位和引进人才数量,引进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专项引才活动等方式公开发布人才需求及引进条件。

(三)专家组评估。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引进的人才进行评估,评估组由3-7名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专家不应超过评估组人数的1/3。评估可以通过笔试或面试,配合答辩、现场操作、试讲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组应出具书面意见。

(四)集体研究确定拟引进人选。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引进人选并组织进行考察考核。

(五)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拟引进人才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标准和规定进行。

(六)公示。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才基本情况、评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办理引进手续。用人单位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组织、人社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人才聘用或调动手续,并出具“绿色通道”人才引进通知。

(八)列编注册。用人单位向市编办提出列编注册申请。市编办应在收到申请和“绿色通道”人才引进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引进人才列编注册。

第九条  用人单位提出“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通道”引进人才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引进人才基本情况、科研学术和技能水平、发展前景及需求程度;

(二)用人单位编制使用情况、人才专项编制增核情况;

(三)引进人才学历、学位、职称、技能资质证明,奖励证书,反映本人学术水平和成就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等原件,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证明书以及代表作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集体研究会议记录、人才需求和引进条件发布情况;

(五)人才评估和公示情况;

(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聘用专业技术岗位时,引进单位无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通过特设岗位聘用。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配偶因两地分居申请办理工作调动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组织、人社及编制管理部门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化办理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引进资格:

(一)伪造相关证书证件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引进或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或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其他违反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严肃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纪律。对引进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各类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各旗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为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