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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法规】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机制,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本着救急救难、拾遗补缺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市总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两级困难职工帮扶管理系统

市总工会建立两级困难职工帮扶管理系统。

(一)第一级: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可以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地方自有资金进行帮扶救助。已建档的困难职工,每年至少对其安排一次帮扶救助。

1.困难职工困难类别界定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低保户),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内(低保边缘户,含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未及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的职工家庭),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内(含)的职工家庭。

4)符合1)3)款所规定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牧民工家庭。

以上所指职工,是指在岗职工、灵活就业(有事实劳动关系)人员、下(待)岗职工(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与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满两年的失业人员。

农牧民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村牧区户籍人员。

2.救助类型和救助标准

1)生活救助

主要安排对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开展救急济难式帮扶,缓解其基本生活困难局面。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生活救助必须采取银行卡(折)形式发放,不得采取实物、购物卡等形式发放,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1000元。

2)医疗救助

对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致困的,实施一次性医疗救助。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且不得超过年度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执行自治区总工会规定。

3)助学救助

助学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当年考入和正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本科及专科(境外院校除外)院校就读的,政府助学体系暂未覆盖,或已覆盖但需要进一步救助的低收入困难职工和农牧民工家庭子女。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原则上每生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具体的使用标准执行自治区总工会规定)。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对有就业需求并具备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有针对性制定就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培训,达到提高稳定就业能力,提高家庭收入水平的目的。

使用中央帮扶资金实施的培训项目必须履行招标程序,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招标有关事项。50万元以上必须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50万元以下采取委托市人社部门或由市总工会自行招标。招标必须为人社、就业部门认定的具备资质职业培训机构。市职工服务中心与中标的培训机构应签订委托培训合同或协议,培训费用不得超过人社部门规定的培训工种培训标准。培训期间由市职工服务中心派人或委托其他机构参与和监督培训管理工作。培训结束后,依据协议和培训效果,财务部进行费用结算,市职工服务中心收集学员档案、课程安排、考勤表、教学现场开课影像资料、毕业照片、本人签字实名制汇总表等资料作为工作档案归档。

职业介绍费用核算以实际产生费用为标准,录入帮扶信息时在备注中注明职介服务机构名称和签约情况。

   5)法律援助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单位在用工行为中存在违法情况发生劳资纠纷,致使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职工,可以向市职工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开展法律援助的,执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律师代理仲裁和代理诉讼费用,由被援助对象填写个人帮扶申请表,律师提供代理费用清单和正式发票或收据、被援助人签名确认的代理情况说明,卷宗由市职工服务中心存档保存。

4.中央、自治区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规定

   1)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市总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本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

   2)帮扶资金使用应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应当通过银行卡发放,市职工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3)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分别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六项帮扶项目)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

   4)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市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市职工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5)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5.帮扶资金管理监督

   1)保障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2)财务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3)经审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二)第二级:建立市本级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及慰问管理档案

纳入市本级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管理档案的困难职工,以及开展送温暖、送清凉等活动,应安排使用市级工会自有资金,重点围绕以下四项进行:

   1.符合第一级困难类别界定标准的困难职工,根据致困原因给予帮扶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2000元。

   2.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3000元,特殊情况不超过5000元。

   3.对来鄂尔多斯市打工的农牧民工因一时找不到工作,为解决其临时的生活吃住问题可给予临时性救助100至200元,特殊情况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救助。

4.送温暖、送清凉、节假日对困难企业、一线职工、困难职工和工会干部等进行救助慰问。

二、救助申请程序和材料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携带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企事业单位工会或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工会提出困难救助申请并加盖所在单位工会公章,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提供与申请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1.确定困难职工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失业金领取证明);

4)婚姻登记证明;

5)残疾或工伤证明;

6)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收入证明及社区证明;

   2.申请遭受灾害或突发重大意外事故生活救助需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权威部门认定所受灾害和意外造成的伤害程度证明。

   3.申请医疗救助需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

1)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住院证明;

3)“参保病人普通住院费用支付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在医保可报销目录范围内);

5)其他材料。

4.申请子女助学救助需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

1)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及分数条复印件;

2)在校就读学生学校证明。

(二)受理困难职工救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街道、社区工会在接到困难职工救助申请后,通过比对政府相关部门大数据、工会职工数据库、社区网格员或入户调查,核查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困难状况、致困原因等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并判定是否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三)困难职工救助建档前公示。基层工会对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求助者,通过网上或以张榜公布等形式,在困难职工工作生活的单位、社区,对困难职工入档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基层帮扶站点应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进行初审,把符合救助标准的困难职工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向市职工服务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其中工业园区工会帮扶站点,重点要了解掌握并及时跟踪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做好本区域帮扶对象信息管理、救助申报和困难职工档案动态调整工作,确保帮扶信息真实准确。企业帮扶站点,重点要了解掌握本企业职工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争取企业行政支持,根据企业实际,积极开展职工生活后勤保障、困难职工信息管理、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

(五)困难职工救助审核及救助。市职工服务中心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对困难职工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并进行抽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或地方工会帮扶系统,根据救助内容确定救助标准,并通过银行卡发放帮扶资金进行救助。

(六)对解困脱困对象建档立卡。对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准确界定,将有能力脱困的困难职工家庭,列为工会解困脱困对象。市职工服务中心要协助基层工会确定帮扶单位和帮扶责任人,基层工会和帮扶责任人结合困难职工需求和实际,与困难职工一起制定帮扶实施计划和措施,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经困难职工签字确认后,发放《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建立台账并在系统中建立电子档案,基层工会或站点按帮扶计划开展帮扶和解困脱困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伪造各种困难证明材料的;

(二)违法违纪违规被所在单位处分或除名的;

(三)违反校纪校规被所在学校处分或除名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家庭供养人口多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受灾后但不影响基本生活的;

(六)国家减免学费的大学本科生;

(七)享受政府或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资助的其他各类困难家庭的大学生;

(八)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者。

四、帮扶工作管理和工作制度

(一)制定年度帮扶工作计划。市职工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帮扶资金筹集情况和在档困难职工数量,科学制定年度帮扶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包括:年度帮扶目标设定,各项救助内容人数、资金使用数量、帮扶执行标准、完成时限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要注重统筹日常帮扶、节庆集中帮扶和重点帮扶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帮扶救助率和执行标准之间的矛盾。

(二)实行帮扶资金预决算和会计核算制度。财务部应综合考虑上级拨款、财政拨款、本级工会经费投入、社会筹集资金和支出情况等因素,编制帮扶资金年度预算。所有帮扶资金收支均应纳入财务预算归口管理,按资金来源渠道分项做好收支核算,真实反映各类帮扶活动的资金收支状况。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当年使用,不允许挂账虚列支出和跨年度使用。其他来源资金如无具体要求,应及时安排使用,发挥好每一笔帮扶资金的作用。如因特殊状况,当年确实无法使用,经请示上级工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原用途要求安排跨年度使用。帮扶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市职工服务中心和财务部定期核对帮扶账务与工作实际数据,按期编制工作统计报表。

)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制度。市职工服务中心和帮扶站点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户一档、一户一策”原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市职工服务中心和帮扶站点通过政府大数据网和工会职工数据库或入户核查等方式,每年至少对在档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进行一次核查,及时准确掌握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财产以及实际困难变化情况,做到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要严格档案管理责任,建档人对原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审核人对档案的合规性负主要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放宽认定标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引导困难职工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格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

)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分析汇报制度。保障部和市职工服务中心要利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系统做好档案信息的分析运用工作,及时监测困难职工规模、构成、分布等变化情况,定期向单位领导和上级工会业务部门进行汇报,为有针对性制定帮扶计划和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提供依据。

)建立审计监督工作制度。经审委应加强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应将帮扶资金列入经审工作目标,开展定期、不定期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力度。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

本细则由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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