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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健全完善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07

鄂工通字2016〕88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健全完善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总工会、康巴什新区总工会,各产业(系统)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业工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健全完善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的实施办法》,推进我市基层工会工作群众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提高基层工会的整体工作水平,真正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健全完善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2016年11月29日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健全完善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基层工会工作群众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提高基层工会的整体工作水平,真正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工会干部锤炼成为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章、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评议职工之家(以下简称会员评家)主要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基层工会主要是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三条会员评家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应以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每年至少评议一次。

第四条 会员评家工作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议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落实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二章  会员评家的组织

第五条 会员评家应成立工作机构,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本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会员代表等3—7人组成会员评家工作组,具体人数根据本单位会员人数多少确定。工作组成员实行常任制。

第六条 会员工作一般应由上一级工会不兼任本单位工会主席的党组织负责人或非工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会员代表主持,工会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本级工会开展会员评家活动的监票员、计票员。

第七条 会员评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会员评家工作方案;

2.主持会员评家工作过程;

3.负责将会员评家结果向会员(代表)大会、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

4.处理评议过程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评家的内容

第八条 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的基本内容:

1.健全组织体系。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健全,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符合有关规定,工会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有单独工会财务账号,独立使用工会经费;加强专兼职工会干部、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强会员会籍管理,职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

2.促进改革发展。以中国梦、劳动美、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等为主题,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和技能竞赛,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激发干部职工的创新活力,推动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加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激励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3.履行维权职责。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厂务公开,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公司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管理;协助和督促行政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各项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4.提高职工素质。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职工;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体育活动,推动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
   5.服务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热心服务职工群众,努力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积极开展普惠性服务;开展送温暖活动,履行帮扶特困职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的职责。
   6.加强自身建设。工会领导成员坚持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廉洁自律,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资产;建立健全工会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基础资料齐全;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会员代表常任制,实行会务公开,接受会员群众民主评议和监督;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按照会员群众意愿开展活动,提升工会工作水平。

第九条 会员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基本内容:

1.政治坚定,热爱工会工作。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2.业务精通,具有与履职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认真学习钻研工运理论、工会业务和市场经济、企业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苦练内功,增强做好职工群众工作的本领。

   3.民主意识强,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作风民主,广泛听取会员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深入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服务职工群众,切实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

   4.清正廉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公平公正对待职工群众,认真热心做好职工群众工作,树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评议内容。

第四章  会员评家的程序

第十一条 会员评家的主要程序:

1、评议之前一周,应将评议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内容、评议标准、评议方式预告会员,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2、工会主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本年度工会工作和建家工作情况报告。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

3、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工会工作、职工之家建设情况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职情况进行测评,测评可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

4、会员评家工作组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评议结果。

第十二条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工会主席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可与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工作结合进行,评议结果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和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议程可合二为一,评议结果应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

第五章  会员评家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被测评基层工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会员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之和达到80%及以上的,为会员群众满意基层工会(工会主席、副主席);会员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之和达到60%及以上、低于80%的,为会员群众基本满意基层工会(工会主席、副主席);会员群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之和低于60%,并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核实了解,基层工会工作和开展职工之家建设工作不深入或者作用发挥不好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则为会员群众不满意基层工会(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五条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和评议工会主席(副主席)后,基层工会要对会员(代表)大会的评议情况进行分析,结合会员群众和上级工会、同级党政的意见,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并向会员(代表)反馈。

第十六条应把会员民主测评满意等次作为考核、评价基层工会工作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职情况及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作为推荐申报本级或上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依据;对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满意等次的模范职工家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作为推荐申报本或上级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的依据。

对未开展会员评家活动或会员群众不满意的基层工会,该年度不得申报推荐为上级工会的各类先进集体;对未开展会员评家活动或会员群众不满意的基层工会或对工会主席(副主席)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其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申报推荐为上级工会的各类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有责任提出整改要求,限其一年内进行整改;一年后会员仍不满意的,对已获得合格、先进、模范职工之家称号,上级工会撤销其称号

对会员测评不满意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在核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会员仍不满意的,应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程序对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基层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拟推荐申报工会系统评选表彰的各类先进,该基层单位必须已经开展会员评家活动且会员评家必须达到满意等次。申报全国和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等荣誉的单位和党政工负责人,会员评家的满意率必须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

第十九条会员评家的结果和原始资料要及时归档、妥善保存,以备上级工会考核基层工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推荐申报工会系统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查阅审核。

第六章 会员评家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要切实把会员评家作为全面推进职工之家建设、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在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要将推进会员评家与会务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等工作有机结合,落实会员的民主权利,把工会组织发挥作用、基层工会干部工作优劣评判权真正交给会员群众。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会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会员群众正确把握会员评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会员评家活动,防止“建家”和“评家”中的形式主义,保证会员评家工作健康发展,真正以会员群众的满意度评价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会员评家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自查、互查、抽查,适时进行通报,确保会员评家取得实际效果。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基层工会的实际,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要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开展会员评家工作的新途径新形式,不断扩大会员评家工作覆盖面。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探索本级工会的会员评家办法。

第二十五条 旗区工会可以参照本办法,与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召集部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单位的工会干部、会员代表,听取本地区、本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并对一年来的工会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鄂尔多斯市基层工会会员评家民主测评样表

      2.鄂尔多斯市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民主测评样表

      3.鄂尔多斯市基层工会会员评家民主测评结果报告样表




附件下载:鄂尔多斯市基层工会会员评家民主测评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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