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评选表彰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调动全区各级工会组织、广大工会干部和会员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职工之家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健全完善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近日,自治区总工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评选表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分别从总则、评选对象和条件、评选表彰周期和程序、日常管理、附则等方面规范了评选表彰工作。 一是《暂行办法》着重明确了评选对象和条件。 (一)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的评选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工会,旗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乡镇 (街道)、开发区 (工业园区)、村 (社区)工会。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占一定比例。旗县(市区)及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不参加评选。 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工作的战略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推动工会改革和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真正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工会组织体系健全,自身建设制度完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健全,按期换届,规范选举;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按标准配备到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会经费拨缴到位并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健全工会内部各项民主制度,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职工(含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85%以上。 3.服务新时代新目标,凝聚职工建功立业。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创优等建功立业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文化建设,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职工群众。 4.切实履行维权职责,发挥作用成效明显。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做好女职工特殊权益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效明显。 5.热忱服务职工群众,获得会员高度认可。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认真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服务工作,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每年通过会员 (代表)大会开展会员评家活动,近3年会员满意度在85%以上。 6.具有盟市、自治区产业(系统)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或具有一定荣誉基础。 (二)自治区模范职工小家的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下属的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工会分会(小组)。自治区模范职工小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占一定比例。各级总工会、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等不在此范围内。 评选条件: 1.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工会组织建设好,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有一支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队伍。 2.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民主管理好,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公开制度健全完善,能够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议,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3.组织分厂 (分公司)、车间 (科室)、班组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创新活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服务工作。 4.“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好,能够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5.具有盟市、自治区产业(系统)级模范职工小家称号或具有一定荣誉基础。 (三)自治区优秀工会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处级 (含)以下干部。自治区优秀工会工作者中的工会领导机关处级 (含)以下干部应严格控制比例。原则上应有三年以上专兼职工会工作经历。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2.热爱工会工作,熟练掌握工会业务知识,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受到职工广泛信赖,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努力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作风民主,勤政务实,清正廉洁,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 5.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近三年来在会员评家中获得满意等次。 (四)自治区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会员代表,热心参与工会工作的会员群众。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和专职工会干部不在此范围内。 (五)自治区优秀工会之友的评选对象为高度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处级 (含)以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六)自治区总工会从历次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自治区模范职工小家和自治区优秀工会工作者中,逐级推荐,优中选优,每五年选树自治区“十佳模范职工之家”、自治区“十佳模范职工小家”和自治区“十佳优秀工会工作者”。 二是《暂行办法》明确了不得申报评选的情形。 (一)已受到过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不重复参加相同荣誉的推荐评选。 (二)基层工会所属单位、基层工会、工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申报评选: 1.存在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2.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最近一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产型企业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严重,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3.近三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劳动关系不和谐的。 4.基层工会不按期换届选举的。 5.没有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 6.不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 7.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的。 8.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被执法执纪部门正在调查处理的。 三是《暂行办法》确定了评选表彰的周期和程序。 (一)评选表彰周期。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每五年评选两次。一次评选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自治区模范职工小家、自治区优秀工会工作者,并选树自治区“十佳模范职工之家”、自治区“十佳模范职工小家”、自治区“十佳优秀工会工作者”;一次评选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自治区模范职工小家、自治区优秀工会工作者、自治区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自治区优秀工会之友。 (二)评选表彰程序。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的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1.自治区总工会根据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建设职工之家工作情况及日常工作成效等情况,本着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确定评选表彰项目、数量和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的名额分配。 2.自治区总工会下发通知,启动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的推荐申报工作。 3.基层单位推荐申报的集体、个人须经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或以其他方式讨论通过,并经单位党组织审核(国有单位设有纪检监察部门的,需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旗县(市区)级以上工会组织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4.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对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逐级推荐申报的集体和个人的事迹、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审查,并由负责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法律、保障、劳动保护、财务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后,经主席会议集体研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所分配名额报自治区总工会基层工作部。 5.自治区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对推荐申报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征求区总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向自治区总工会主席常务会议提交拟评选表彰名单。 6.自治区总工会主席常务会议审定后,在自治区总工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总工会下发表彰决定。 对评选产生的集体授予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自治区模范职工小家、自治区“十佳模范职工之家”、自治区“十佳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对评选产生的个人授予自治区优秀工会工作者、自治区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自治区优秀工会之友、自治区“十佳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选树为自治区“十佳模范职工之家”、自治区“十佳模范职工小家”、自治区“十佳优秀工会工作者的,同时授予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状、自治区工人先锋号、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称号。 四是《暂行办法》明确了日常管理工作。 (一)对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的日常管理工作,在自治区总工会的领导下,由区总基层工作部具体负责,注重总结经验,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建立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创建、申报、考核、表彰、复查等机制,不断提升职工之家的品牌影响力。 (二)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1.推荐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的。 3.获得荣誉称号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 4.会员评家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基层工会及其主席、副主席,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提出整改要求,一年后会员评议仍不满意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它情形。 (三)应撤销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等称号的,由其上一级工会逐级上报,经盟市工会、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总工会基层工作部,经自治区总工会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缴其证书和奖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