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健全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基层工会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五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基层工会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第七条 基层工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新建立的基层工会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级工会与基层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第八条 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在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不足500人,代表为会员的30%至20%; 501至1000人,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 1001至5000人,代表为会员的10%至6%; 5001至10000人,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第九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企业中在工段、车间、科室、班组直接从事劳动生产、经营服务和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一线职工会员代表,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中层及以下职务职工会员代表,学校中的教职员工会员代表和科研单位中的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劳务派遣工和农牧民工会员较多的单位应有一定比例的会员代表。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选举、任期、罢免和补选
第十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科室等,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基层工会研究同意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可由其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小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属单位工会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进行资格审查,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可以不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补选的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的要求。代表的罢免必须经过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的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名额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到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1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十九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五章 委员、常委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劳务派遣工、农牧民工较多的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候选人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本单位会员身份的劳务派遣工代表和农牧民工代表。 第二十二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六章 委员、常委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会员在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 第三十二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三十三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三十四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三十六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七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九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四十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四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以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委员、常委和主席、副主席的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按期换届。 第四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四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建立健全会员评家制度。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四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八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 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八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同级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九章 女职工委员会
第五十条 基层工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五十一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五十三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嘎查村(社区)建立的工会组织,旗县(市区)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意见由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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