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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提示函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

全旗各类企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机制,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企业与职工(由工会代表)依法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有利于把职工利益诉求纳入理性合法轨道,减少因工资分配等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促进劳资双方理解沟通、真诚合作;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和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广大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与企业同舟共济,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共同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受益、社会和谐的目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向你们发出温馨提示:请未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集体合同和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进行集体协商。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并报旗总工会备案。

祝全旗各企业蓬勃发展、蒸蒸日上!

杭锦旗总工会      

杭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锦旗工商业联合会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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