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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1-02-19    作者:

全旗各类企业:

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双方共赢、维护共同利益的重要举措。企业与职工依法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福利待遇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等内容,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当前疫情防控处于常态化状态,各类企业要通过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切实做好稳生产留人、保岗位留人、增福利留人工作,为节前平稳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赢得先机。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集体协商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向全各类企业发出温馨提示,请尚未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尽快响应企业工会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向企业工会提出要约,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代表达成共识后形成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将审查意见书报旗总工会备案。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开展集体协商。

特此函告。

杭锦旗总工会        

杭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锦旗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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