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统筹报销政策
1.代缴人群:
(1)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建档立卡国家级贫困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区财政全额补助,不重复补助。
(2)具有本市户籍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旗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0元,剩余部分由个人补足。
2.建档立卡国家级贫困人员住院治疗起付线在正常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在正常基础上提高10%,最高不超过95%。
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尿道下裂、唇腭裂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80%。
4.办理住院报销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病案首页及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转院手续或证明。
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分为普通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统筹及特殊病门诊。
一、普通门诊
1.定点医疗机构:
各旗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严格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嘎查村卫生室。
2.补偿标准:
按医疗费用的50%予以支付,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00元。
二、慢性病门诊
1.定点医疗机构:
市、旗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特殊病门诊
1.定点医疗机构:
市、旗区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补偿标准:
(1)特殊病门诊支付标准比照执行住院支付政策。
(2)特殊病种的范围: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终末期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布鲁氏杆菌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含特殊食品)。
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不超23万元,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的患者,待遇执行就高原则。